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商通〔2015〕160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商务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5〕23号。
阳江市商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7日
阳江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关于“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等改革事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的工作部署,在中央财政负担方案出台前,为做好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全省口岸的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通关服务支持外贸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费用标准化、规范化,促进相关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中的撬动作用;支持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守法诚信受益,违法违规惩戒”机制;推动海关部门改革创新口岸查验方式,进一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实施原则
一是全市铺开。相关试点工作在全市口岸全面组织实施。二是统一规范。制定统一的实施项目范围和查验是否存在问题的确认标准,并充分考虑不同查验场所、口岸类型、货物种类及查验方式的差异性,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三是规范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支付、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及安全高效、简便易行的查验结果数据统计、报送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四是统筹兼顾。我市符合条件的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涉及的查验配套服务费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再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口岸范围。
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包括港口口岸、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二)实施项目范围。
根据国发〔2015〕16号文规定,对查验没有问题免除企业费用的,仅限于海关采用人工和机器查验方式在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对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吨车和空运散货的查验,且查验没有问题所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配套费用。暂不包括对进出口空箱、空车的查验,进口可用作原材料的固体废物的查验和企业申请下厂查验货物所产生的上述费用。具体实施项目为:
1.吊装费。即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吨车(以下统称集装箱货物)从堆场吊运、拖运至查验场所或海关指定位置,根据查验指令实施人工开箱查验所产生的费用。
2.移位费。即将海关确定需要实施机器查验(包括过磅、机检)的集装箱货物从堆场移位至机器设备所在位置实施机器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3.仓储费。即对海关对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货物因未能当天安排查验作业,或当天未能完成查验作业导致集装箱货物不能及时放行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三、实施办法
(一)免除费用核定标准。
根据国发〔2015〕16号文规定,对查验没有问题,以海关标识的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为核定标准,免除企业因查验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查验有问题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特殊情况下,因海关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且经海关部门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二)查验结果确认方法。
对查验没有问题的,由海关部门负责确认,并在查验工作完成后,在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予以标识并发送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其中,阳江市车检场指定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为:阳江口岸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有限公司;阳江港港口口岸指定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为:广东阳江港港务有限公司)。
(三)查验情况统计方法及数据报送。
1.海关部门查验情况统计和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口岸通关查验配套服务情况统计。阳江海关和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一个月发生的查验配套服务费以单位名义(加盖单位公章)分别汇总制作将各自负责的“阳江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附件1,内容包括口岸名称、经营服务单位名称、申报进出口集装箱或货物数量、实施查验集装箱或货物数量、查验方式、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或货物数量、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数量等)、“阳江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公司名称)口岸通关查验配套服务及费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内容包括口岸名称、进出口集装箱或货物数量、配合查验集装箱或货物数量、查验方式、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或货物数量、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数量等),发送给当地口岸主管部门(市商务局)。
2.地方口岸主管部门辖区口岸查验配套服务情况统计。口岸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市商务局),根据海关部门和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提供的查验配套服务及费用情况统计表,综合汇总并编制“阳江市口岸查验情况及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情况统计表”及核算政府应该支付给各经营服务单位的服务费用(附件3,内容包括口岸名称、经营服务单位名称、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数量、实施查验集装箱(货物)数量、查验方式、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货物)数量、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数量等),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发生的查验配套服务费发送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3.统计数据报送。口岸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共同审核后的“阳江市口岸查验情况及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情况统计表”联合上报省口岸办和省财政厅(市商务局负责文件报送)。
四、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项目。
将查验没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等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列为政府采购项目,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履行采购人责任。2015年我市只有阳江市车检场在海关查验环节产生吊装费和仓储费,据测算不足1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足10万元的不列入招投标范围,由市商务局与选定的阳江口岸进出境货运车辆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处理。
(二)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标准。
综合考虑各地经营查验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以及当地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针对阳江市的实际情况,经核实,我市今年有市车检场一个查验监管场所涉及免除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同时,阳江港6、7#泊位集装箱码头预计2016年也会涉及免除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经研究,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标准确定如下:
1.阳江市车检场免除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标准为:
(1)吊装费:380元/吨车、480元/20尺柜、580元/40尺柜。
(2)移位费:无。
(3)仓储费:30元/吨车、50元/20尺柜、60元/40尺柜。
2.阳江港6、7#泊位集装箱码头免除查验配套服务费标准为:
(1)吊装费:380元/吨车、480元/20尺柜、580元/40尺柜。
(2)移位费:无。
(3)仓储费:30元/吨车、50元/20尺柜、60元/40尺柜。
(三)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标准,按本方案实施项目范围明确的3类服务(吊装费、移位费、仓储费)实行包干计费,不得拆分服务项目进行单项收费。
(四)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支付方式。
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口岸主管部门(市商务局)以海关部门提供的查验情况统计数据为基础,对照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的相关数据,每月定期核对相关数据并核算政府应支付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的服务费用,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口岸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审核后的相关数据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先行垫付给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市财政局待收到省财政下拨资金后再作冲减。口岸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和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将支付的查验费用及“阳江市口岸查验情况及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情况统计表”联合上报省口岸办和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指导。为扎实推进上述改革任务落实,政府牵头,由市商务局会、市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阳江海关等有关单位,建立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口岸联席会议),协调指导各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口岸联席会议组成如下:
主席:梁所毅(市政府副秘书长)
秘书处:
秘书长:吴红坚(市商务局局长)
秘书处成员: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及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加强部门联动。市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等主管部门,以及阳江海关和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衔接紧密、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共同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三)加强检查督促。市商务局要牵头建立检查督促机制,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实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改革试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发〔2015〕16号文关于“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的部署,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机制,配合开展查验工作的港口码头、公路口岸、航空口岸、铁路口岸、车检场和有关查验监管场所等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增加与查验无关、进出口企业无关实际需求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并收取费用。
六、2015年我市只有阳江市车检场在海关查验环节产生吊装费和仓储费需要财政垫付。以后还有符合条件的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开展相关业务产生吊装费、移位费、仓储费等查验配套服务费需要财政垫付的,相关企业须提前2 个月与市商务局联系,以便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费用标准和采购方式。
七、试点工作结束后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试点工作做法、成效、经验、改进意见等阶段性试点情况总结和我市支付的查验费用及有关数据逐级联合上报省口岸办和省财政厅。
八、试点时间: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1月底。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阳江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
2.阳江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公司名称)口岸通关查验 配套服务及费用情况统计表”
3.阳江市口岸查验情况及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情况统计表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5〕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