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3年1月16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阳府告〔2023〕1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废止,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发布《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阳府告〔2026〕5号)。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第一部分内容明确了本次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第二部分内容明确了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及内容。其中:
1、本次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为阳江市全部行政区域内的燃气锅炉。
2、执行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市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第三部分内容明确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
2、现有燃气锅炉所属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燃气锅炉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新制定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对原标准进行修改,将按照最新标准要求执行。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阳府告〔202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