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4年12月6日,我市印发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阳府告〔2024〕5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废止,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阳府告〔2026〕4号)。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一)第一部分内容明确了本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第二部分内容明确了禁止使用对象。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不含运输型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第三部分内容明确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不执行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对象的规定:
划定区域:东至西部沿海高速与阳茂高速连接段,南至那龙河及雅白线,西至中洲大道,北至G15阳茂高速(具体区域见附图),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四)第四部分内容明确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理规定:
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第五部分内容明确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开始有效期五年。《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阳府告〔2024〕5号)同时废止。
-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阳府告〔2026〕4号) 2026-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