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城乡居保的各项工作落实有据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起草制定。《通知》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提出符合我市实际贯彻意见
解读:《实施办法》是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文件,同时适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省“严格执行统一制度、减少政策离散化”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通知》中就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及有关说明提出六项贯彻意见。
二、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解读:(一)《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档次分九档,最高缴费标准为4800元,有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多积累。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采用《实施办法》设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不增设缴费档次。
(二)《通知》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方式,不采用按季度、按月方式,减少群众缴费次数和行政成本。
三、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
解读:(一)《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近年来我市大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各级财政增支压力较大,暂时难以提高相关补贴标准。因此在《通知》中,我市缴费补贴标准仍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二)结合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根据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通知》将我市困难群体范围修订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明确我市对困难群体标准并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
解读:根据《实施办法》规定,《通知》明确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基础养老金
解读:(一)《通知》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所需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对中央、省财政分担支出以外的部分,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二)《通知》明确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六、丧葬补助金标准
解读:《实施办法》中规定丧葬补助金不低于最低标准6个月基础养老金。《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48号)规定,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其死亡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个月作为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为平稳过渡并统一全市政策标准,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权益,《通知》明确我市按最低标准6个月基础养老金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七、其他事项
解读:(一)《通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的原则,有效期仍为5年。
(二)《通知》为确保在政策有效期内我市城乡居保的各项工作落实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第六条“有关说明”中增加“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及“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两项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