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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时间: 2022-11-02 10:05:08 来源: 本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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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即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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