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能否以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时间: 2026-08-10 10:32:02
来源: 本网
阅读量:-
【打印】
字号:小 中 大
问:物业服务人能否以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答:物业服务人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摆正位置,服务至上,做到合法、文明、友善、规范执业,妥善处理好、建设好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严禁以所处优势地位,野蛮冒险“服务”,侵犯业主权益。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也并非物业服务人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以对业主的房屋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从而造成了业主生活不便或导致了严重后果,或者给相关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企业造成了损失,则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