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九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进一步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职能优势,推行“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模式,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调解仲裁+劳动监察”联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调解仲裁+劳动监察”联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进一步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职能优势,推行“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模式,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调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16]3594)及2020年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内部协作提升劳资矛盾预防化解效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降低争议案件发生率。
二、工作目标
推行“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模式,建立健全联动合作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制度。根据“首问负责、查纠违法、先行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落实首问责任制,实行“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实现一站式服务、一体化维权。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调解仲裁+劳动监察”、“一窗式”受理机制。各地应当开设监察、仲裁统一案件受理窗口,制定有关工作指南和文书示范文本,在立案场所一并公开监察投诉和仲裁申请的工作指南,同时公开法律援助机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办事地址和电话等信息。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当事人诉求、举证能力、维权途径特点等,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维权渠道。符合监察受理条件的,监察机构应当立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有关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为由,指引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仲裁受理条件且不符合监察受理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案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依法组庭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二)建立“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置换调解书衔接机制。监察机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岁条,对涉及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但
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订立调解协议,并向有管辖权限的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应当统一调解文书,统一材料审查标准,做好调解书审查衔接工作。
(三)建立“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案件衔接机制。监察机构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对事实清楚,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双方无明显争议的,应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如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充分调查后,对涉案金额等双方仍存在争议,无法查证的,书面将案件移交有管辖的仲裁机构立案处理。仲裁机构收到移交过来的案件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依法受理。监察机构已向用人单位出具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劳动者以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仲裁机构应予以支持。
(四)建立“调解仲裁+劳动监察”共同调解机制。监察机构在处理双方争议较大,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时,可以联合仲裁机构组成调解小组,共同调处案件。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联合劳动监察机构启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约谈机制。
(五)建立“调解仲裁+劳动监察”重大集体案件处置机制。各地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就因企业经营不善、解散、搬迁、企业负责人逃匿等原因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仲裁和监察可以同时立案,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自身的优势,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处理案件。
(六)建立“调解仲裁+劳动监察”信息共享制度。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监察机构发出仲裁建议书,一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线索。监察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已确认的证据、无争议的事实,仲裁机构经质证后可作为判案的依据。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可以创新培训方式,通过联合举办案例分析研讨会、业务讲座、联合发布监察案件和仲裁案件处理情况等方式联合培训监察员和仲裁员。
四、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监察和仲裁协调合作机制,推行“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模式是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完善劳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统筹指挥,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齐心协力,确保贯彻落实。各级仲裁机构在案件受理时通过业务软件系统或者工作台账登记监察和仲裁案件的衔接信息。对于在实施“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模式过程中发现执行不到位或者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效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模式
2.“一窗式”首问登记表
3.“调解仲裁+劳动监察”劳动争议案件衔接函(模板)
4.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议书(模板)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