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打造和谐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和精准化解处置机制,特制定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消灭于萌芽状态,有效防范化解争议,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推行“劳动维权+重点监测”模式,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人事争议类型,特别是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争议风险“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防止争议转化为案件,有效减少非必要仲裁,切实降低争议案件发生率。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密切关注经济运行态势和外部环境变化对劳动关系领域的传导影响,及时通过税费缴纳、水电缴费、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受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动态收集经营主体信息,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重点监测争议易发高发领域,聚焦房地产、互联网、建筑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等行业及受疫情、经济下行等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掌握集体欠薪、规模裁员等引发重大集体争议的风险因素,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劳动争议消灭于萌芽状态。(各级劳动关系机构牵头,监察、仲裁、信访机构配合)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用工实名制系统、工资分账系统对接,实时动态掌握各地制度落实情况,对实名考勤、人工费用拨付、保证金存储等环节的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处置,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制度落实全链条闭环监管。(各级监察机构牵头,劳动关系、仲裁、信访机构配合)
(三)加强企业裁员监测。坚持落实企业裁员“每日一报”制度,对存在裁员风险的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工业园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预警,并主动介入,落实《企业裁员工作指引》,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和实施裁员方案,落实三方协商机制,将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各级劳动关系机构牵头,监察、仲裁、信访机构配合)
(四)加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排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由被动查处向主动预防和重点整治转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查排查,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工业园区,实行风险隐患动态追踪,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主动介入化解,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各级监察机构牵头,劳动关系、仲裁、信访机构配合)
(五)推行“劳动维权+重点监测”模式。充分利用劳动关系风险预警平台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省集中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以及通过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月度监测表、仲裁案件台账的统计分析,筛选出案件高发的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以及因企业搬迁、生产困难、改制、解散、破产等原因存在引起群体性劳资纠纷隐患的企业,建立青年仲裁员志愿者与这些地区、行业、企业的调解组织、工会或企业负责人的联系制度,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最大限度防止争议转化为案件,有效遏制仲裁立案数量的增长。(各级仲裁机构牵头,劳动关系、监察、信访机构配合)
(六)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汇聚部门合力,探索主管部门联合约谈、人民法院前期介入等调解方式,促进争议快速化解。持续完善重大集体争议应急响应机制。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涉案人数、影响程度等因素,细化完善重大集体争议响应预案,规范分级响应、分析评估、处置措施、部门联动、责任分工、组织保障等。落实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报告制度。持续做好50人以上和100人以上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每月监测、督办制度。(各级仲裁机构牵头,劳动关系、监察、信访机构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各级人社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业务协调会。各有关机构要建立联系人制度,实时通报预警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要及时将已掌握的涉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关系、监察机构要及时将可能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集体争议的相关预警信息通报调解仲裁管理科。仲裁、监察机构要及时将不签订劳动合同黑名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仲裁当事人黑名单通报劳动关系机构,统一纳入劳动关系领域负面清单,并加强管控。
(二)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局领导负责统筹指挥,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确保贯彻落实。执行不到位或者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效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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