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现将《阳江市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制定当地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的工作规则。
附件:阳江市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 江 市 总 工 会
阳江市企业联合会 阳江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8月29日
阳江市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江市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调中心)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结合联调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调中心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联三方四家共同设立的专业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聘任、解聘和管理本调解中心的调解员;
(三)调解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定期向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报告案件调解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七)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联调中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案件量,通过政府购买劳动力方式,至少聘任一名常驻工作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联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方四家的日常联络;
(二)调解员信息的录入登记、调解名册的整理、汇总、统计;
(三)调解员的轮值、派案、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协助调解员调解案件,联系当事人、主持调解会议、记录调解过程等;
(五)案件的受理及记录、结案审批、案件回访等办理流程相关工作;
(六)案件情况的汇总、统计、通报等;
(七)案件资料的整理、复印、传递、归档等;
(八)调解员补助的汇总整理、校对、审核、发放等。
第二章 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公道正派,勤政廉洁,热爱调解工作;
(三)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调解1年以上,或者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工会、企业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两种。
专职调解员聘期三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联三方四家选派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册职工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专职调解员。
兼职调解员聘期一年,可由以下人员但任:
(一)总工会从工会律师团、职工法律服务团和工会法律顾问中遴选出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
(二)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联从本单位、本系统选派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工作人员;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吸纳的法学专家、退休法官检察官、劳动关系协调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
第四条 调解员需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聘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调解员证后由联调中心聘用。
第六条 调解员被聘任后,需填写《阳江市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登记表》,由联调中心制成《阳江市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表》,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七条 联调中心调解员实行轮值制,以季度为周期。每周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至少各派遣一名调解员参加轮值。参加轮值的调解员在没有调解任务时在原岗位工作,接到调解任务后,原则上在市三方联调中心的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
第八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九条 联调中心每年对调解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进行培训,累计培训不少于二十学时。
第十条 联调中心每年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调解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解聘调解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调中心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调解员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调解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以下行为的,联调中心应立即解聘,并书面通报调解员所在单位,建议对其进行处分:
(一)强迫调解或违法调解;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或侮辱、打骂当事人;
(四)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五)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和当事人隐私或秘密;
(六)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联调中心接到调解案件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员受理案件。调解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联系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委托他人参加调解活动,应当向联调中心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联调中心根据案件情况揩定调解员或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简单案件揩定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较为复杂的案件揩定2至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十人以上的集体案件由联调中心主任揩定3名或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从接受委托函之日起算。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十日。
第十六条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时、保密原则。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权限,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根据争议事实、争议性质等情况,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耐心开展协调、疏导工作;
(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录音录像。调解员可以记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五)调解员可采取电话、微信、腾讯会议等线上或线下单独会见当事人或召开调解会议同时约见双方当事人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七条 调解员由下述情形的,应当向联调中心报告,进行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是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工作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外,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调解参与人对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对其所提供的情况保密的,调解员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虚假调解、虚假仲裁,或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终止调解并向联调中心报告。联调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知联调中心终止调解程序的;
(三)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联调中心认为不宜调解的;
(五)存在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由联调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二)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三)申请人的具体诉求和金额;
(四)具体的调解方案、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调解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联调中心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可以共同向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对履行期限超过10日的调解协议,调解员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
调解协议书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两份,联调中心一份。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联调中心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应在调解过程中如实填写《调解笔录》,并在调解完结后登记《调解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五条 联调中心应对调解委托函、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交的有关政治材料、调解笔录、终止调解书、调解协议书、调解情况记录表等材料制成案件卷宗,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对开展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案定补”、“一案一补”、“谁派选谁补助”的原则,另行制定《阳江市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补助发放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不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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