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不动产通〔2023〕1号
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开展抵押期间
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民法典》关于抵押期间不动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不动产登记模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便民利企,提升工作效率,现就开展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范围
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当事人因买卖、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夫妻财产约定、夫妻离婚析产及继承等原因,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业务办理要求
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在抵押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人(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转让不动产的抵押权登
记情况。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提交《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同意函》,该函作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申请材料。
三、其他事项
申办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应同时申办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同意函》作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变更抵押人的协议,抵押内容按原抵押合同填写。
附件:《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同意函》参考样式
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14日
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同意函
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兹有不动产情况如下:
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期间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权利人转移以上不动产到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名下,转移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并同时申办抵押权变更登记(权利人抵押期间转移不动产导致抵押人变更),权利人、受让人、抵押权人三方均知悉并共同确认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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