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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服务月活动系列专题》之三——
来源:阳江新闻网 时间:2015-09-30 15:4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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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办理

  编者按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重要行政职能,对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消除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有效推动我市广大企业、群众依法顺利申办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本报约请市公安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企业、群众申办消防行政审批业务有关注意事项。

  一、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及业务办理种类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业务办理种类:共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五类业务。

  二、当前我市消防行政审批便民利民措施

  目前,市公安消防局在消防行政审批方面主要有以下六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服务。设置专门的业务咨询窗口,办事群众可向业务咨询窗口提出专业技术、疑难问题解答申请,窗口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和办事群众约定时间,当面或通过电话向群众解答。二是实行约谈工作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有违规行为时,主动约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将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涉及的法律、规范告知各方,帮助各方主体尽快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三是启用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当事人申报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业务时,可进行预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重点工程联络员,全程提供服务。四是实行消防验收和安全检查同步办理。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原则上与其消防验收同时进行,法律文书同步发出。五是压减行政审批范围。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含内部装修)、扩建工程,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的,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六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

  《消防法》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消防法》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安部2013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生责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

  左上图:市公安消防局办证服务窗口。(资料图片)

  撰文/刘云鹏 李惠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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