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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阳府函〔202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粤府函〔2025〕23号文件规定的第四类标准执行,即: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调整后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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