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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市辖区

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自然资〔2023〕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市政工程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助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制定了《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市辖区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3〕6号。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5日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市辖区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简政放权相关政策要求,助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许可调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市辖区(江城区、阳东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的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箱涵等,下同)、市政管线(包括电力、燃气、给水、污水、雨水、通信管线和综合管廊等,海域地下管线除外,下同)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许可调整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中如无特殊注明,相关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等内容中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均指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项目。

  第四条 申请规划许可涉及的图纸应按附件1要求进行编制。未按要求编制图纸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或退件处理。

  在实施过程中该图纸编制要求如需调整,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整后公开发布。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红线、标高、道路横断面,交通、绿化和景观效果设计及其他规划条件载明的内容(如海绵城市设施);

  (二)市政管线工程:管线通廊路由、管线通廊横断面、管径或管线通廊尺寸、重力流排水管道标高、穿越重要敏感点(重要交通节点、重要景观节点、生态敏感点)敷设方式以及其他规划条件载明内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图纸若包含审查内容无关的内容,自然资源部门仅对上述审查内容进行审查,规划许可内容不包含超过审查内容的部分。

  第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其他权属人用地或跨越、覆压其他管线且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征求相关权属人或管线运营单位意见。方案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审批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相关内容符合本管理规定审查内容要求,经依法公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作出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作出不予规划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列入该清单内容的工程内容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满足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技术规定,且不影响其他规划和城市景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规划调整:

  (一)原规划方案设计时采用的勘测资料(地形、地质、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变化,且无法对现场进行适配;

  (二)原规划方案与其他已批准规划方案或已建成项目存在冲突;

  (三)因其他规划调整需本项目进行的对应调整;

  (四)为满足规范更新、政策调整要求而进行的调整;

  (五)因抢险、救灾、防疫等应急要求而进行的调整;

  (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进行的调整;

  (七)已报审批权限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同意的其他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调整内容必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要求且不影响施工安全、使用安全、其他相关规划和城市景观,列入规划调整内容清单(详见附件2)的内容属于规划调整,需按规定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调整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且与主体工程能够独立拆分的,不适用规划调整,应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不列入规划调整清单或清单中注明不需要办理规划调整的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其他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调整内容清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整并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需调整的规划内容应在调整内容实施前向原规划许可批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调整。未经批准的调整内容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包括申请内容、申请理由、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的说明等)、规划调整前后对比图、调整后规划方案(含电子版)、调整原因佐证材料(包含现场照片、群众诉求、会议纪要、其他材料)等。

  涉及道路红线调整的,应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调整。

  涉及发展改革、公安、水务、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附带相关部门意见。

  涉及技术性强的调整内容,应当附带专家论证意见。

  涉及重大规划调整内容(涉及道路红线、主次干道标准横断面调整、重要景观位置整体景观效果调整或其他重大规划变更行为)应先征求市政府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区政府(管委会)意见。

  第十四条 调整内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调整内容,建设单位在告知原规划许可批准部门后,可先实施并同步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具体包括:

  (一)涉及抢险、救灾、防疫等应急内容;

  (二)不立刻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内容;

  (三)不立刻实施将严重影响周边交通,造成区域停水、停电、停气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公众(含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对项目提出调整诉求的,应先由建设单位进行统筹协调处理。确有充足理由,符合上述规划调整办理要求的内容,由建设单位依规申请办理规划调整手续,若调整内容不属于规划调整,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最终版本图纸(包括规划调整和不列入规划调整的调整后内容)报送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阳江市市辖区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深度和图纸要求

             2.阳江市市辖区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规划调整内容清单


附件1

阳江市市辖区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规划方案

设计深度和图纸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规划许可报批图纸,加快行政审批流程,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阳江市实际情况和本类工程特点,制定了本要求,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方案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要求,符合相关规划,图纸表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制图标准。

  (二)规划方案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要求。规划方案必须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

  (三)规划方案中的单项图纸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规划方案图纸必须具备可准确定位的信息。规划方案需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现状地形图(非重力流管线可在规划图)上表达。图件必须标注关键点准确的坐标信息(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关键线位(点)间距离,涉及标高的必须标注符合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标高信息。

  (五)规划方案图纸必须清晰表达项目规划建设相关内容。规划建设内容需与现状底图存在明显的对比区分(包括颜色、线型等),相关标注标识应清晰。

  (六)规划方案图纸不能表达与本规划方案无关内容。

  (七)规划方案项目名称应尽可能与立项名称一致。按子项目报批时可按照主体项目名称加子项目名称的形式命名。无立项要求的项目名称应尽可能做到准确、简洁、无歧义。

  二、市政道路项目

  (一)工程说明

  工程说明应包括工程内容概述、设计要求、规划相符性和相关设计依据等内容。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需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描述和相关计算。

  (二)图纸内容

  图纸内容包含平面总体设计图、道路平面图、道路横断面图、道路纵断面图、交通平面图(或重要交通节点平面图)、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绿化平面图(或按节点图进行表达)、立面图(仅桥梁项目要求)、绿化效果图和关键节点效果图(无景观要求的道路可不作要求)。道路中包含市政管线(含排水、电力(照明))相关内容的应符合市政管线项目相关图纸要求。

  超出图纸内容要求的其他图件(如基础处理图、大样图等)不需要提供,应在提供申办规划许可资料前剔除。

  三、市政管线项目

  (一)工程说明

  工程说明应包括工程内容概述、设计要求、规划相符性、相关设计依据和设计计算(仅对排水工程作强制要求)等内容。

  (二)图纸内容

  图纸内容至少包含管线总体平面图或项目位置图、管线平面图、管线横断面图、管线纵断面图(仅重力流管道要求)、特殊敷设方式大样图(仅涉及架空线、挂桥管线要求)。

  超出图纸内容要求的其他图件(如基础处理、结构大样图等)不需要提供,应在提供申办规划许可资料前剔除。


附件2

阳江市市辖区市政道路和管线项目规划

调整内容清单

  一、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调整的内容

  和规划审批内容相关,调整后会对规划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红线调整:包括道路长度、宽度、半径、走向等。

  (二)道路中线标高调整。

  (三)道路标准横断面调整:包括车道数量、车道宽度、绿化带(分隔带)宽度、自行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标准人行道宽度等。

  (四)道路交叉口(纯划线调整除外)、公交车候车亭位置、分隔带和主次干道上的路口调整。

  (五)具有景观功能的桥梁整体样式调整,重要景观位置(主干道、城市出入口或其他门面区域)的整体绿化效果调整。

  (七)管线管径或管线通廊尺寸调整(包含箱涵、综合管廊尺寸调整)。

  (八)管线路由调整,管线横断面调整(相对道路中心线距离变化)。

  (九)重力流管道标高调整。

  (十)埋地管线改架空和架空管线改埋地。

  (十一)其他规划许可或规划条件有明确规划要求的变更(如海绵城市设施、跨河管道的敷设方式等)。

  二、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调整的内容

  和规划审批内容无关的内容,调整后对原规划无影响的内容和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顺接现状的工程调整:包括顺接现状道路、路口、场地、建筑导致的施工范围调整和非道路中线标高调整,顺接现状而增加的斜坡、阶梯、无障碍设施,支路上的路口调整;接入起终点不变的管线延长,支管(井)位置改变;在线位不变情况下的检查井(顶管井、接合井)位置调整;线位不变且不影响规划的架空线塔调整。

  (二)不影响道路或管线使用功能、整体景观和安全的附属设施调整:包括路灯、指示牌、信号灯、树池等位置调整,无景观要求的公交车候车亭样式,非重要景观位置的树种调整,变压器、开关箱、一体化泵或简易泵、消防栓、基站、机箱等调整。

  (三)不属于规划内容的调整:包括基础、结构、施工方式等。

  (四)临时辅助工程调整:包括施工便道、临时排水管道、临时穿路管(涵)、边坡、截水沟、挡土墙等。

  (五)属于不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内容或非规划审批内容的调整。如道路、管道维修,根据道路交通组织需要的道路划线调整,更正错接雨污水等内容。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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