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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和

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

(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自然资〔202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6日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

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管理效率,做好国家详细规划管理要求出台前的过渡期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控规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阳江市江城区、阳东区、海陵试验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阳春市和阳西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分层级明确管控要求

  (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城镇功能等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单元。

  (二)控规编制主要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单元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及住宅建筑面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控规要求。

  (三)可结合实际,在控规单元内进一步细分单元、划分地块,编制地块开发细则(地块图则),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
(四)在满足生活圈设施服务半径要求的基础上,地块的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规划指标可在控规单元内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条 分类型明确编制重点

  (一)组织编制控规要区分增量地区、存量地区、历史保护地区等不同类型,并提出各类型的编制重点。

  (二)发展意图暂不清晰的地块,可在控规中作留白处理。

  (三)控规未覆盖的“三旧”改造区域,参照控规审批程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纳入规划信息平台,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 精简成果
(一)控规成果中的法定文件与管理文件可整合为法定文件,整合后的规划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

  (二)法定文件是规定控规强制性内容的文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内容包括文本和单元图则。

  (三)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为控规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提高修改工作效率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控规审批权限由市政府委托给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当经受委托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进一步提高控规修改的工作效率,可将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规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进一步缩短各阶段专家论证、部门征集意见的时间。

  第七条 实施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一)控规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前提,并且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不得突破控规单元主导功能、住宅总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规进行局部调整:

  1.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和服务半径要求、不增加非公益性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增加公益性用地或设施,以及调整公益性用地或设施的位置、用地性质、地块边界、规划指标的(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性、厌恶性设施除外)。

  2.政府储备用地出让前,在不增加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三种性质之间相互调整,以及对商住混合用地内部的比例进行调整的。

  3.因增加公共绿地、公共服务、市政交通等公益性设施,导致可开发用地面积减少,需对容积率、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进行返算,以及相应调整其他控制指标的。

  4.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限高等)超出控规但符合省市工业用地有关政策要求。物流仓储用地规划指标的调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5.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内,非工业用地调为一类、二类工业用地的,二类、三类工业用地调整为一类、二类工业用地的,或二类、三类仓储用地调整为一类、二类仓储用地的,工业、仓储用地之间的性质调整的,符合省市工业用地有关政策要求的。

  6.在维持市政主干道基本格局,不减少工业用地、公益性设施和在符合省、市工业用地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对区块内具体地块进行细化设计、优化位置布局和对支路进行调整的。

  7.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上层次法定规划,以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国土空间要求,需调整控规的。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规进行技术修正:

  1.因公共利益或工程实施需要,在不改变原规划指标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市政、公共服务等公益性设施的线位、位置、部分技术参数及地块边界的。

  2.优化调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用地性质兼容性和兼容比例,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3.经溯源核查,因控规编制过程中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新控规相关信息的。

  第八条 健全规划委员会和公众参与制度

  优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议事制度。

  (一)提高控规与建筑艺术委员会审议控规的频次和效率,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二)设江城区、阳东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委员会,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决策提供议事咨询意见。

  (三)加强控规草案公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精准地向利害关系人告知规划内容。

  第九条 优化控规审批流程

  (一)审批权限委托

  江城区银岭、奕垌、环保工业园区范围内(含配套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含配套区)和阳东区北惯、合山、那龙、大沟、新洲、东平、塘坪和大八镇及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含托管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地块开发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阳东区东城、雅韶、红丰镇的地块开发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阳东区政府审批。

  (二)控规的一般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对控规调整的建议,确需调整的,向原批准机关或其委托机关请示启动控规调整工作,经同意后,开展控规调整工作。

  2.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开展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规局部调整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议。

  3.控规调整方案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机关审批。

  (三)控规的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对控规调整的建议,确需调整的,向原批准机关或其委托机关请示启动控规调整工作,经同意后,开展控规调整工作。

  2.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开展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规局部调整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方案进行审议。

  3.控规局部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机关审批。

  (四)控规的技术修正,可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发现需要对控规进行技术修正的情况,并组织编制控规技术修正方案。

  2.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规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查,经公示后,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加快推进控规、村庄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等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现状、耕地保护、用地报批等空间数据的整合,优化提升现有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功能,梳理可供建设项目落地的用地选址,并加强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的对接。

  (二)提前预留接口,做好与正在建设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十一条 简化规划许可审查程序

  (一)通过“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功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环节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和物流仓储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三)在项目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实行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十二条 鼓励建立第三方审查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公益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内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除外,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公益性设施”是指上述用地内建设的具体设施。

  “非公益性用地”是指除上述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本市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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