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2年6月印发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工作管理规程(试行)》。试行期满后,该局于2018年6月21日进行重新修订,并印发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阳部规〔2018〕9号)使用至今,该文实施有效期即将期满。
2019年前,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职能属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9年机构改革后,该项职能已划归我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和当前国家、省、市对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在《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阳部规〔2018〕9号)的基础上,特制定了《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是制定依据和目的、第二条是适用范围、第三条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概念、第四条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是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要求、第六条是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第七条是测绘单位对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的职责、第八条是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是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内容、第十条是规划条件核实的办结时限、第十一条是不符合规划许可情形的处理方式、第十二条是再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三条是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情形、第十四条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条件、第十五条是明确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第十六条是对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周边建设现状参照执行、第十七条是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是实施有效期限及新旧规定衔接的执行情况,并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计容面积)、高度和基底占地面积、小区绿地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
三、《管理规定》的制定特点
(一)强调了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建设工程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建设工程的范围。
(二)明确了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竣工测量成果数据需矢量化。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成果数据需与竣工图纸数据一致,且需矢量化(即DWG格式),有助于规划条件核实时形成批建与实建对比数据,找出差异所在,又符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标准。
(三)压缩了规划条件核实的办理时长。根据《阳江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若干措施(2022年版)》(阳建改办[2023]1号)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限,考虑到规划条件核实作为行政确认事项,在《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没有明确要求公示的情况下,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公示环节,减少10天办理时长。
(四)增加了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内容。与原《管理规定》的核实内容基本相符,再结合当前的政策要求及工作实际,增加了小区停车位、幼儿园、养老服务用房、建筑室外残疾人通道、围墙、对外公共开敞空间、排水、居民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内容,以上增加的内容均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及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五)规范了不符合规划许可情形的处理方式。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行为,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条文规定,具体分为“可改正”和“无法改正”情形。对“可改正”情形,书面告知需限期改正的理由;对“无法改正”情形,移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还应进行现场10个自然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因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还需同时在指定的政府网公示。
(六)强调了规划条件核实在不动产权登记环节的重要性。对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七)明确了规划条件核实的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明确了由我局委托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各区均执行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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