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阳府〔201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筹层次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从县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时再提高统筹层次。
二、关于职业年金缴费问题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积累。
三、关于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方法问题
以下两种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在我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一)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二)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四、关于改革政策衔接问题
(一)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作人员,此前只实行个人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改革前按粤府〔1994〕90号文只实行个人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或省作出新的规定前,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单位、非省社保局管理的中央及省驻阳江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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