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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阳府告〔2017〕18号


  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6〕53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合山镇东河、丰村、丰垌、高罗、烟墩经济联合社,北惯镇三宝垌经济联合社,那龙镇龙胜、和平、那龙经济联合社,大沟镇迳口经济联合社,雅韶镇笏朝、平岚、五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28.9102公顷,作为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阳江段)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阳江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阳东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东区合山镇东河、丰村、丰垌、高罗、烟墩经济联合社地段,北惯镇三宝垌经济联合社地段,那龙镇龙胜、和平、那龙经济联合社地段,大沟镇迳口经济联合社地段,雅韶镇笏朝、平岚、五丰经济联合社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东区合山镇东河、丰村、丰垌、高罗、烟墩经济联合社,北惯镇三宝垌经济联合社,那龙镇龙胜、和平、那龙经济联合社,大沟镇迳口经济联合社,雅韶镇笏朝、平岚、五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128.9102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其中,合山镇、北惯镇耕地40.3万元/公顷、林地14.85万元/公顷、园地31.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41.8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31.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4万元/公顷;那龙镇、大沟镇、雅韶镇耕地33.15万元/公顷、林地12.15万元/公顷、园地25.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34.4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25.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9.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2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东县合山镇东河、丰村、丰垌、高罗、烟墩经济联合社,北惯镇三宝垌经济联合社,那龙镇龙胜、和平、那龙经济联合社,大沟镇迳口经济联合社,雅韶镇笏朝、平岚、五丰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国土资函〔2016〕53号征地批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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