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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土地

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阳府〔201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阳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一、适用税额

  (一)市辖区

  一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4元/平方米;

  二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6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3元/平方米;

  三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4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2元/平方米;

  四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1元/平方米。

  (二)县(县级市)

  二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6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3元/平方米;

  三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4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2元/平方米;

  四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1元/平方米;

  五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1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6元/平方米。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附件:阳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7〕29号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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