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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工作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健全市政府秘书长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下半年向各县级人民政府、各市直单位,征集下一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和拟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根据市政府工作实际,市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局提出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初步意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意见后,提交市政府秘书长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XXXX年阳江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清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按照程序纳入《年度报告清单》。

  第七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调整的,由议题主管单位向市政府专题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因突发事件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年度报告清单》内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暂不报告,但应当事后报备。

  第九条 纳入《年度报告清单》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主管单位,除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外,还应当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重大决策程序。

  第十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报告事项,应当以政府议案、建议书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确有必要,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以议题主管单位文件形式报送。

  议题主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内容组织起草报告文本代拟稿,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对以政府议案形式的报告,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委托相关议题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报告应当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决策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决策的主要内容及决策出台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说明;

  (四)决策法定程序履行情况;

  (五)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根据决定决议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为监督重大决策报告事项执行情况所组织的相关检查、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报告事项的执行提出意见建议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清单》外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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