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府告〔2016〕2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1115号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北惯镇东莺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松茂坊、梁屋经济合作社,东城镇那味、端陶、石仑经济联合社,红丰镇塘围村寨仔、坑仔、崩弓、中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0.9287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东县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北惯镇东莺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松茂坊、梁屋经济合作社(土名:林场)地段,东城镇端陶、石仑经济联合社(土名:剑山、上挖)地段,东城镇那味经济联合社(土名:田郎)地段,红丰镇塘围村寨仔经济合作社(土名:洞仔)地段,塘围村坑仔经济合作社(土名:许围仔)地段,塘围村崩弓、中村经济合作社(土名:铜鼓坑、扫杆岗)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北惯镇东莺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松茂坊、梁屋经济合作社,东城镇那味、端陶、石仑经济联合社,红丰镇塘围村寨仔、坑仔、崩弓、中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0.9287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其中,东城镇:耕地47.45万元/公顷、园地36.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49.3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36.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7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4.6万元/公顷;北惯镇:耕地40.3万元/公顷、园地31.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3万元/公顷;红丰镇:耕地33.15万元/公顷、园地25.5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25.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9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东区北惯镇东莺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松茂坊、梁屋经济合作社,东城镇那味、端陶、石仑经济联合社,红丰镇塘围村寨仔、坑仔、崩弓、中村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11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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