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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烈士

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阳府办函〔2016〕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阳江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市烈士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上一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市、区)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阳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联审小组成员,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出具联合审核意见,市级联审小组审核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民政局组织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核实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阳江市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协助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市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科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烈士评定市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县(市、区)级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市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市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步审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步审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符合上报条件的,可将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市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常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市联审小组会议,对市民政局提交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阳江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市民政局重新核报或出具不同意意见。

  市民政局根据市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市联审小组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市民政局复核工作情况;(三)县(市、区)评定烈士请示上报件;(四)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市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评定请示件按程序呈批。

  第九条  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申报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依托省民政厅建立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联合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市的有关工作制度,制定本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阳江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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