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阳江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承担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临街的单位、商铺、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东区。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江城区政府、阳东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含镇政府,下同)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具体落实,完善网络管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计、环保、住房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由各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自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沿石(边线),左右至相邻人墙体。
责任区范围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在与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经营门店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产权人承担,居委会负责协调。
(三)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门前三包”由经营者负责。
(四)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五)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公园、广场以及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电信、邮政、供电等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市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责任人的“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无油渍、无污水,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果皮筒(箱)外观美观、整洁。
(二)绿化美化。不践踏草地、损毁树苗,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栓系物品等;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三)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设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按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的维护工作。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自觉接受“门前三包”有关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
第十二条 责任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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