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进一步改善
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府〔201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阳江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建立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阳江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10元,据此我市环卫工人的月基础工资不得低于1111元),由各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时明确。环卫管理部门在签订环卫作业合同时也应将此纳入合同条款予以规定。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相应调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二、提高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要求不低于每人每出勤日8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限低不限高的原则适当提高工人补贴。
三、落实环卫工人社保待遇政策
环卫部门要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要求全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环卫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指导,为环卫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提供便利。
环卫部门要为超龄不能办理社保的环卫工人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
四、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入户、子女入学等问题
要按规定为在职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我市有关政策执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环卫工人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按我市现有政策执行。逐步将环卫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在符合申请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可作优先配租。建立“环卫宿舍”政策,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从公租房中给予一定房源作为“环卫宿舍”,以包租的形式租赁给环卫单位,用于解决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的住房需求。
外来环卫工人申请入户且符合入户条件的,户政部门要优先办理。教育部门要保障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其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五、加强环卫工人职业病防控工作
环卫部门要加强本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逐步健全环卫工人定期健康体检制度,争取每两年为所有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其中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等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六、加快环卫设备设施改造升级
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升级和加快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全部建成压缩式转运站。提高环卫设施设备机械化作业水平,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配备足额数量的机扫、洒水、高压冲洗等作业车辆,争取到2015年,市区主、次干道环卫保洁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市、区)城区达到80%,切实减轻一线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提高环卫工人路面作业安全系数。
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临时作息用房问题。环卫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根据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适当规划设置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在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垃圾中转站、公厕、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时,配套规划设置环卫工人作息用房,逐步解决环卫工人常年路边吃凉饭、喝凉水、无处更衣等问题。
七、创新环卫管理制度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模式,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环卫企业。环卫主管部门与环卫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洁公司工作职责和费用支付方式,增加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具体要求;建立保洁合同备案制度,统一登记备案政府部门与环卫企业、环卫企业与环卫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切实加强环卫行业监管。建立环卫工人信息管理档案(平台)和环卫工人岗前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环卫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八、强化环卫资金保障
为确保环卫工人的待遇得到改善,各级政府要将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环卫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按照《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逐步缩小与省定额标准的差距,切实保障环卫事业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将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配套建设环卫设施,做到环卫设施与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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