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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

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阳府办函〔2014〕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印发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11〕44号),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营造企业上市良好环境,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实现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鼓励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新四板”挂牌交易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融资服务。“新四板”指的是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例如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

  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新四板”挂牌的,参照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奖励,市政府奖励标准为: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券商内部审核的企业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制订奖励办法。

  二、奖励享受条件

  以上奖励办法适用于在阳江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奖励的,应在阳江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市金融局负责企业奖励申报的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到受奖单位。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在“新三板”、“新四板”挂牌证明文件;

  (四)承诺在阳江连续经营5年否则退回奖励金的承诺书;

  (五)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奖励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府对上市奖励原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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