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阳江市基本农田保护
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阳府办〔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阳江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阳江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阳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通过经济补偿,提高农民(职工)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阳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补偿范围为阳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对象为阳江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按每年每亩不少于1.4元标准给予补助的,市财政按照每年每亩0.6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筹措。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可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或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安排。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发放。自2013年起,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每年下拨一次。每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面积计算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实际金额后,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将应负担的基本农田经济补偿资金汇缴到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含省级)筹集齐全后1个月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各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将各县(市、区)应得的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到相应县(市、区)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划转到各镇、村,并通过村账镇代管的财务管理平台落实到已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
第八条 补偿资金由各镇(街道办)成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统筹补偿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补偿资金每年下拨一次,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治、农田水利、机耕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第九条 下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的补偿资金使用应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村或其他责任单位应将收到的补偿资金及使用情况在村或其他责任单位内进行详细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财政每年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补偿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未如期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县(市、区)给予减分处罚,对在省、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通过自筹资金提高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水平的地区给予加分奖励。
(三)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 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 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3.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损坏的基本农田经垦复验收合格,可恢复补偿。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对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核、补偿资金使用的报批程序、县(市、区)、镇(街道)、村工作职责及监管与管理等,确保补偿资金使用安全。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3年。市政府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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