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
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制度的通知
阳府办〔20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
阳江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号令),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分为综合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两部分。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是指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是指以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并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做好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换发证件前,应当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或考试方能换发执法证。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或考试的时间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派员参加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有重大修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培训。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工作制度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明确每年培训的次数、培训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内容,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使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连同上年度组织实施的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培训。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建立严格的考勤和纪律督查制度,安排专人跟班负责,在培训过程中具体履行参训学员的组织及日常考勤、培训纪律、学员的请假审批等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建立严格、规范的考试制度,培训期满统一进行考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要将参训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及考试成绩反馈至其所在单位。
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结束后,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持有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在开课半小时前送政府法制机构跟班工作人员备案。
第十三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期间,未经请假不参加安排课程的为旷课。
第十四条 开课后15分钟内未到或提前15分钟离开课堂的,为迟到或早退。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视为一次旷课。
第十五条 上课期间,参训学员应对号入座,手机应关闭或调至振动位置。参训学员不得擅自离开课堂,不得相互交谈、喧闹,不准吸烟、不得随意挪动、搬走桌椅,不得损坏教室设备,不得有破坏课堂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时不得旁窥、传递纸条、交头接耳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
第十七条 参训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本次培训不合格,需转至下期培训班继续培训:
(一)请假1天或1天以上的;
(二)旷课1次或1次以上的;
(三)不遵守课堂纪律,经授课老师或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
(四)考试有舞弊行为,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
(五)不尊重授课老师或工作人员,不服从培训管理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执法评议考核内容。执法人员不按照要求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行政执法部门不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并举行培训的,或者不将上述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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