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住建〔2012〕43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将已实施的《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原制定的《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阳江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类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的征信、评价、发布、监管及上报。信用档案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章 信用征信
第四条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一)获得县级以上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工商、税务、劳动、安监、环保等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发良好信用证书的;
(四)其它良好信用行为。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
(五)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
(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良行为;
(七)《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的不良行为;
(八)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按省、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被扣分的;
(九)执(从)业人员违反《阳江市建筑企业执(从)业人员行为记分标准》被扣分或违反《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被扣满分的;
(十)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彻底整改的;
(十一)没有开展安全隐患日常自查自纠的;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税务、劳动、安监、统计、环境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征信应符合上述规定,建筑市场信用行为应以下列书面文件予以认定和记录,证明文件由当地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归档备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文件;
(三)国家、省、市给予企业、个人奖惩的证明文件;
(四)国家、省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的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停工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证明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文件。
第七条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采集,核实后汇总到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由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发布,每周更新一次。
第八条 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档案的记录、统计、归档和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报送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信用采集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二)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同一事项多次发文的只记录一次。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用60分制,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按照《阳江市建筑行业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加分、扣分并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的记分标准详见《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动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档案按年度进行计分,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0日的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综合评估情况。年末记分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企业扣分的情况,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
评价信用等级分为(A、B、C、D、E)5个等级。
(一)没有扣分的定为A级和首次领取《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初始信用等级暂定为A级;
(二)综合扣分1-10分的或单项工程扣分1-15分的定为B级;
(三)综合扣分11-20分的或单项工程扣分16-25分的定为C级;
(四)综合扣分21-30分的或单项工程扣分26-35分的定为D级;
(五)综合扣分31分以上的或单项工程扣分36-45分的定为E级;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单项扣分达45分以上的,自动定级为E级;
(六)建筑业企业有良好行为的按照《阳江市建筑行业企业行为记分标准》予以加分后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评价等级的时间为每半年一次,具体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在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http://www.yjjs.gov.cn)信用档案栏目统一进行发布,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期限届满后,形成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一经发布不予取消,内部长期保留。已整改或解决问题的,将整改或解决问题的情况记录在案。
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还将在建设部网站上发布。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第十四条 已发布信息需要变更的,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属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息提供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在7个工作日内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可通过网络自由查询,不设任何身份条件限制。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对投标企业近一年内信用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七条 近一年内获得过市级 “双优工地”或优良样板工程,省级“双优工地”、优良样板工程或“建设工程金匠奖”的,国家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在评价信用等级时可按照良好行为标准加分。
第十八条 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建筑市场信用不记录、滥记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