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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

私人自建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


阳府〔2012〕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阳府〔2005〕55号)、《转发市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阳府办〔2005〕152号)两份文件以来,有效控制了市区长期以来私人自建住宅建设泛滥的势头,并对我市城市建设提品位、上水平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目前,市区大部分私人自建住宅已按有关规定建设竣工。由于种种原因,仍然遗留部分私人自建住宅尚未动工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及市容市貌。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未建私人自建住宅的建设管理,促使遗留的私人自建宅地尽快动工建设,解决私人自建住宅存在的问题,现就建设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凡已办理报建手续而未动工建设的私人自建住宅,在2012年12月31日前必须动工建设,逾期动工建设且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一年期限的,原报建手续自行失效,需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并按意见颁布实施后规定的标准重新缴交有关税费。 

  二、凡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私人自建住宅,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建手续的,报建的相关税费按原收费标准收取。

  三、2013年1月1日起办理报建手续的,报建的相关税费计算基数由原 800元/㎡上调至1100元/㎡,按全额缴交;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建手续但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办理验收手续的,按新的收费规定在竣工验收时补足有关费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我市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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