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江市市区停车场库规划建设
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办〔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市区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市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的阳江市市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第三条 停车场库是指除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站场外,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库分为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选址的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
(二)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设项目规划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三)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及规划方案的审核;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行为监督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作。海陵岛和高新区应当明确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库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海陵岛和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库的资金投入。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公共停车场库公益建设,建立公共停车场库公益建设融资机制;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库,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获得收益。市政府应当对独立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海陵岛和高新区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逐步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停车场库专项规划。
批准的停车场库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将职责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陵岛和高新区经其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阳江市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标准。
阳江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标准应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停车场库设计方案时,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征求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独立的地下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还应当征求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停车场库规划设计标准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
(二)规划和建设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旅馆、饭店、商店、商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和商业街区;
(三)规划和建设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住宅及住宅小区。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在已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半地下层或一层地下层停车场库且地面停车位占全部停车位比例达到10%的,但配建停车场库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批准,可以适当减少配建停车位,但减少部分停车位应就近补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已有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增建补足停车位。
无法就近补建停车位且同意交纳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未补足停车位的数量交纳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并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物价、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位建设成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在按上述程序核定前确定为6.5万元/标准车位。
当地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收缴工作;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由各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公益建设;利用公共停车场库公益基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实施非营利性管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可适当减免,减免标准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的,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改变性质后的配建停车场库未按规定标准补足车位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的,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土地权属为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且属非营利性的,可以按规定免缴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权属确权为非政府或非政府职能部门且具有经营性质的,应依法采用有偿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 应当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鼓励优先采用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形式,并鼓励依法建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配建停车场库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其他投资者建设。
配建停车场库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建筑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十七条 配建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组织综合验收,并结合配建停车场库的性质和用途组织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和单位。
停车场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库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十九条 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
本规定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以内自行改正并恢复使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停车场库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
公共停车场库可根据所在区域或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实施非营利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统一佩戴标志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第二十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对外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再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配建停车场库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章 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停车场管理按照《阳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海陵岛和高新区道路停车场管理参照《阳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停车场库△ 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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