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征收阳春市陂面镇同乐村新北经济合作社、同乐村新南经济合作社、同乐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7206公顷,拟收回陂面镇的国有土地1.0036公顷,共拟征(收回)土地3.724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目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春市2023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权属、范围、面积:拟征收阳春市陂面镇同乐村新北经济合作社、同乐村新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766公顷,同乐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8440公顷,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7206公顷,拟收回陂面镇的国有土地1.0036公顷,共拟征收(收回)土地3.724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阳春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建(构)筑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四 、公告期限为10 个工作日,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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