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上王竹、下王竹、马王塘上、朗仔、结菜朗经济合作社;石望镇石望村龙岗经济合作社;松柏镇新团村大结塘一、大结塘二经济合作社;河㙟镇中联村九仔坑、朱仔朗、连塘泊经济合作社;河朗村社背、圩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4141公顷;拟收回河朗镇的国有土地共0.0039公顷,共拟征收(收回)土地2.4180公顷。阳春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4月11日就拟征收(收回)土地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土地目的:阳春市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范围、面积:拟征收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结菜朗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108公顷(其中耕地0.1818公顷、园地0.0290公顷);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马王塘上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730公顷(其中耕地0.2736公顷、园地0.0994公顷);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上王竹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其中耕地0.0015公顷);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上王竹、结菜朗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380公顷(其中耕地0.0357公顷、园地0.0023公顷);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上王竹、下王竹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618公顷(其中耕地0.4213公顷、林地0.0405公顷);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下王竹、朗仔、结菜朗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597公顷(其中耕地0.0028公顷、园地0.0579公顷、林地0.099公顷);阳春市石望镇石望村龙岗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903公顷(其中耕地0.1501公顷、其他草地0.0085公顷、未利用地0.0317公顷);阳春市松柏镇新团村大结塘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157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林地0.31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阳春市松柏镇新团村大结塘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125公顷(其中耕地0.0939公顷、林地0.2186公顷);阳春市河朗镇河朗村社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701公顷(其中耕地0.25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9公顷);阳春市河朗镇中联村朱仔朗经济合作社、河朗村圩边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589公顷(其中耕地0.0589公顷);阳春市河朗镇中联村九仔坑、朱仔朗、连塘泊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18公顷(其中耕地0.0218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共2.4141公顷;拟收回河朗镇的国有土地0.0039公顷。以上共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2.4180公顷。
三、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标准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标准执行。征地留用地按《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春府〔2022〕5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阳春市河西街道升平村上王竹、下王竹、马王塘上、朗仔、结菜朗经济合作社;石望镇石望村龙岗经济合作社;松柏镇新团村大结塘一、大结塘二经济合作社;河朗镇中联村九仔坑、朱仔朗、连塘泊经济合作社;河朗村社背、圩边经济合作社;
(二)拟采用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拟采用按市人社局《关于阳春市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进行安置。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和期限: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阳春市河西街道办事处、阳春市石望镇人民政府、阳春市松柏镇人民政府、阳春市河朗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间向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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