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阳春市陂面镇同乐村新北经济合作社、同乐村新南经济合作社、同乐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7206公顷,拟收回陂面镇国有土地 1.0036公顷,共拟征收(收回)土地3.7242公顷。阳春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4月10日就拟征收土地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收回)土地目的:阳春市2023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拟征收阳春市陂面镇同乐村新北经济合作社、同乐村新南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8766公顷(耕地0.0092公顷、林地0.8674公顷),陂面镇同乐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8440公顷(耕地0.2065公顷、园地0.6296 公顷、林地0.8048公顷、建设用地0.2031公顷),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7206公顷,拟收回陂面镇国有土地1.0036公顷,共拟征收(收回)土地3.7242公顷。
三 、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标准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标准执行。
四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保保障:
(一)安置对象为阳春市陂面镇同乐村新北经济合作社、同乐村新南经济合作社、同乐经济联合社。
(二)根据《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春府〔2022〕5号) 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采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折算成货币补偿,不再实地留地。
(三)拟采用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四)拟采用按市人社局《关于阳春市2023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进行安置。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和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阳春市陂面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 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向阳春市陂面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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