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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阳府告〔2007〕5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07-04-03 10:36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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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207号文批准我市征用江城区中洲街道和平、碧桥村委会上坎、和平、平自然村,李屋寨垌四、五队,莫屋寨垌一、二队,新村仔垌三队(土名刘三庙、树仔坟)地段以及白沙街道六村村委会旧寨自然村(土名燕仔傍横梁)地段的集体土地32.7792公顷,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江城区中洲街道和平村委会上坎、和平、平自然村(土名刘三庙)地段;碧桥村委会李屋寨垌四、五队,莫屋寨垌一、二队,新村仔垌三队(土名刘三庙、树仔坟)地段;白沙街道六村村委会旧寨自然村(土名燕仔傍横梁)地段。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江城区中洲街道和平、碧桥村委会属下上坎、和平、平自然村,李屋寨垌四、五队,莫屋寨垌一、二队,新村仔垌三队的土地31.2840公顷;白沙街道六村村委会旧寨自然村的土地1.4952公顷。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中洲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和白沙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违法开挖的鱼塘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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