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7年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188号文批准我市征用(使用)位于江城区岗列村委会的土地8.3301公顷,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的位置:江城区岗列村委会。范围包括土名麻雀坑、旱禾坑、鹅草坑等地段的集体土地。
三、被征(用)地单位:江城区岗列街道岗列村委会。
四、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执行;青苗补偿按《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阳府〔2000〕28号)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岗列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由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