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市监高信罚送告〔2022〕4号
阳江高新区宏利塑料厂等5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经查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报税,连续两年未年报,且经现场核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陶进伟、张伙健,联系电话:0662-3832029。
联系地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东街1号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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