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二〔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阳江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我市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
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二、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
(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
(二)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
(三)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
(四)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三、全市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四、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情节严重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五、广大市民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应自觉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如实自觉、完整地提供健康信息、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必要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遗漏。如因刻意隐瞒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将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务必支持配合。
六、本通告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阳江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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