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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然而,这并不表示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有所放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国家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因此,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农产品科刘成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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