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禁售13类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管理不力最高处3万元罚款。
据介绍,《办法》明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等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销售者则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销售13类食用农产品,包括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
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方法》中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尤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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