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查处发现的11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案释法,警示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9月21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泵业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及连锁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9月22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铸造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连锁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0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八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10月18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4条重大事故隐患:1.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2.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3.干式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4.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十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整改。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10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流化床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整改。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10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东区某木盒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3条重大事故隐患: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3.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八项和第八条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整改。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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