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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曝光信息: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议对“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统计核销的公示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9-21 15:5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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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议对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 

统计核销的公示 

 

2018年6月30日3时10分许,在沈海高速阳江阳西路段往湛江方向K3331+100M处发生一起粤B2F0A2小客车追尾碰撞粤GE4510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VF315小轿车、赣C5G343重型半挂牵引车再与粤B2F0A2小客车相互碰撞,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于2018年6月30日将该起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经调查认定,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龙国正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到在慢速车道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而造成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是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拟对该起事故进行统计核销,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该起事故统计核销有异议或意见,请以书面或来电形式反馈至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阳江市东风一路16号之一,联系电话:0662-3377786) 

附件: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30日3时10分许,在沈海高速阳江阳西路段往湛江方向K3331+100M处发生一起粤B2F0A2小客车追尾碰撞粤GE4510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VF315小轿车、赣C5G343重型半挂牵引车再与粤B2F0A2小客车相互碰撞,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阳西县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6月30日凌晨305分许,吴李护驾驶的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9659挂半挂车,“1号车”),行驶在沈海高速公路往湛江方向3331公里900米处的慢速车道上,被龙国正驾驶粤B2F0A2小型客车(“2号车”)追尾碰撞上,粤B2F0A2号小型客车(“2号车”)失控后碰撞中心护栏后横停在快速车道内,车内乘客龙金文同时被甩出车外。随后,余伟盛驾驶粤QVF315小型轿车(“3号车”)途经事发路段,在快速车道内因避让不及,左前角碰撞粤B2F0A2号小型客车(“2号车”)左后角及躺在路面的龙金文,同时,右后车身被在慢速车道行驶由陈祥武驾驶的赣C5G34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G59D5挂半挂车,“4号车”)的左后部刮擦。 

上述事故造成粤B2F0A2号小型客车(“2号车”)乘客龙金文、龙媛媛和何春丽当场死亡,龙志兵经抢救无效死亡,龙国正、龙金明、龙金兰、熊昌芬(“2号车”司机和乘客)和江东华(“3号车”乘客)等5人受伤,四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18年6月30日凌晨3时18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110警情称:沈海高速公路往湛江方向3331公里+900米处发生三车碰撞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接到情况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值班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民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依次通知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领导、110指挥中心、事故处理民警、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拯救队等相关单位赶往现场处置。值班民警接到出警指令时间为凌晨3时27分,到达事故现场时间为3时37分。高速公路二大队领导接到事故相关情况后立即带领大队民警赶往事故现场,并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支队,市公安局将事故情况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省厅交管局、市安监部门报告。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抢救伤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疏导,设置警戒区保护现场及勘查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证实:该起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5人受伤及4车不同程度损坏,伤者由救护车送阳西人民医院。接到事故报告,交警支队相关领导立即带领交管科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在外地出差的阳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梁进海指派市公安局副局长邝雄明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副市长冯松柏、黄太健秘书长、钟英宁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杨海平等相关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和到医院看望伤者。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阳西县人民医院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抢救机制,对所有伤者进行伤情检查和救治,全力以赴救治伤员。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勘查组、现场警戒组、调查取证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 

目前,事故4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5名伤员当中1名已在事发当天出院,其余4名伤员现在阳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 

4、应急处置评估 

阳江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善后工作有序。整个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救援过程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无救援人员伤亡,救援工作安全顺利。当日上午8时30分,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工作;9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并全线恢复通车。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1、4人死亡。都B2F0A2小型面包车4名乘客: 

1)龙金文,男,47岁,身份证:532624********1512,籍贯:云南省麻粟坡县,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龙歪村15号,乘座粤B2F0A2小型面包车(当场死亡),系驾驶员龙国正的哥哥。 

2)何丽春,女,24岁,身份证:445222********2447,籍贯:广东省丰顺县,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埔寨镇埔北村埔东,乘座粤B2F0A2小型面包车(当场死亡),系驾驶员龙国正的侄媳妇。 

(3)龙媛媛,女,2岁,身份证:532624********5152,籍贯:云南省麻粟坡县,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龙歪村15号,乘座粤B2F0A2小型面包车(当场死亡),系驾驶员龙国正的侄孙女。 

(4)龙志兵,男,27岁,身份证号:532624********1518,籍贯:云南省麻粟坡县,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龙歪村15号,乘座粤B2F0A2小型面包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系驾驶员龙国正的侄子。 

2、5人受伤。其中:B2F0A2小型面包车4人(编号(1-4))和QVF315号小型轿车1名乘客(编号(5)) 

1)龙国正,男,31岁,身份证号:532624********1519,籍贯:云南省麻粟坡县,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龙歪村15号;粤B2F0A2小型面包车驾驶员。 

2)龙金明,男,40岁,身份证号:532624********1531,籍贯:云南省麻粟坡县,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龙歪村;粤B2F0A2小型面包车乘客,系驾驶员龙国正的堂兄。 

3)龙金兰,女,42岁,身份证号:532624********152X,籍贯:云南省麻粟坡县,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龙歪村;粤B2F0A2小型面包车乘客,系驾驶员龙国正堂姐。 

4)熊昌芬,女,37岁,身份证号:532624********1522,籍贯:云南省麻粟坡县,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龙歪村;粤B2F0A2小型面包车乘客,系驾驶员龙国正的堂嫂。 

5)江东华,女,31岁,身份证号:450922********396X,籍贯:广西陆川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粤QVF315号小型轿车乘客,系驾驶员余伟盛同事的姐姐。 

3、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18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B2F0A2小型面包车,机动车所有人:龙志兵,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民营路37号1301,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2010年3月2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保险情况待查。该车驾驶室核载人数7人,实载8人(其中1名两岁小孩)。 

2、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王仙,登记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人民在道148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2015年4月20日在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保额为200万。有1次非现场违法信息未处理。 

G965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李昌汉,登记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人民在道148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2015年4月20日在广东省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有2次非现场违法信息未处理。该车核定载质量:31500千克,实载质量:35960千克,超载4460千克(超载14.16%)。 

3、粤QVF315号小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林让,登记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陂面镇同乐村委会枧头坡村西41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2015年12月4日在阳江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保额为100万。该车核定载客5人,实载5人。 

4、赣C5G34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2018年5月10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保额为100万,另追加第三者保额500万,有1次非现场违法信息未处理。 

G59D5重型普通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2018年5月10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该车核定载质量:34000千克,实载质量:35995千克,超载1995千克(超载5.87%)。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粤B2F0A2小型面包车驾驶员:龙国正,男,31岁,身份证号:532624********1519,籍贯:云南省麻粟坡县,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六河乡营盘山村委会龙歪村15号,在云南省麻粟坡县考取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龄4年,驾驶证号:532624********1519。 

2、粤GE4510号(粤G965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吴李护,男,48岁,身份证:440882********4813,籍贯:广东省雷州市,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雷高镇南后坑村006号。1991年9月29日在广东湛江市考取驾驶证,驾龄27年,现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440882********4813。 

3、粤QVF31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余伟盛,男,25岁,身份证:440982********4950,籍贯:广东省化州市,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第一居委会官桥镇人民路132号。在广东茂名市考取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龄2年,驾驶证号:440982********4950。 

4、赣C5G343号(赣G59D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陈祥武,男,31岁,身份证:440823********2012,籍贯:广东省遂溪县,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仙塘村。2011年12月12日,在广东省湛江市考取准驾车型B2驾驶证; 2018年1月10日,在安徽省六安市增驾A2驾驶证,驾驶证号:440823********2012。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15沈海高速公路(阳江段)往湛江方向下行线3331公里+90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向,西往湛江方向。沥青路面,路表干燥,路面完好,夜间无路灯照明,有标线。小客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限速100公里/小时。道路以标线划分为左侧车道、右侧车道、紧急停车道, 事故路面为单向双车道,左侧车道宽3.75米,右侧车道宽为3.75米,紧急停车道宽3.50米。视距良好。 

(四)路面监控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管辖区,现有民警25人、职工3人、交通协管9人、临时工9人,管辖路段为向东在开阳高速K3265+475与沿海高速公路大队管辖路段相接,向西在阳茂高速望夫河大桥K3334+145与茂名段相接,全长70公里。该大队积极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加强路面巡逻力度,落实24小时路面巡逻整治制度,确保每个时段至少有两组警力实际路面巡逻,有效地对管辖路段实施路面管控;同时,该大队充分利用监控技术,加大对车辆超速的管控整治力度。 

(五)事故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B2F0A2小型面包车4台相互碰撞车辆进行安全技术鉴定: 

1、B2F0A2小型面包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前部、后部撞损,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一轴制动管路撞损。 

2、QVF315号小型轿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前部、中部车身损毁,经人工检测,车灯有效,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3、GE4510号(粤G965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后部车身撞损,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为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4、C5G343号(赣G59D5)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事故造成车辆尾部左后侧的防护钢和车厢旁板轻微刮损,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六)涉事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1、粤B2F0A2小型面包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龙志兵,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民营路37号1301,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驾驶人龙国正与龙志兵是叔侄关系,龙国正搭载龙志兵等亲属从深圳市出发开往茂名市走访亲戚。 

2、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王仙,登记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人民在道148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粤G9659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李昌汉,登记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人民在道148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驾驶人吴李护驾驶该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钢材从珠海市出发开往湛江市。 

3、粤QVF315号小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林让,登记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陂面镇同乐村委会枧头坡村西41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驾驶人余伟盛驾驶该车搭载同事及同事亲属从广州市出发开往湛江市廉江。 

4、赣C5G34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赣G59D5重型普通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彩花,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货车、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货物仓储服务,货运物流信息服务,二手车信息服务。驾驶人陈祥武驾驶该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钢材从广州市出发开往湛江市。 

三、事故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属下的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开阳、阳茂高速公路阳江段(全长70KM+575M)的交通安全畅通,纠正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交通安全保卫,打击车匪路霸,对高速公路上的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 

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室接警处理程序得当。分别通知了高速公路二大队当天值班民警、110指挥中心、事故处理民警、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拯救队等相关单位及时赶往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工作。值班民警接到出警指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交通疏导和抢救伤员工作,事故现场处置得当。 

综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按照交通管理工作职责正确履行了工作责任,且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接警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未发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工作过失。 

(二)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茂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属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三级公司,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公司主要负责阳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沿线综合开发。公司管辖3个高速路段,管辖总里程219公里,其中,阳茂高速2004年11月建成通车,起于阳江市白沙镇,止于电白观珠镇,全长79.76公里,是粤西地区的大动脉。阳茂公司路政大队是高速公路营运管理面向路产、路权和秩序等通行服务运行软环境的直线部门,负责维护路产、路权和运行秩序。 

经调查,事故发生路段标线标牌清晰,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没有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路面完好;同时,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路政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处置,能迅速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综上,未发现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工作过失。 

(三)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经调查,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成立,设置有综合、安技、经营及财务等4个业务管理部门,下设五个拯救大队;服务拯救里程约1454公里。其中第三分公司第二大队负责沈海高速阳西路段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等拯救工作。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拯救队员能迅速行动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拯救作业,减少人员伤亡,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综上,未发现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工作过失。 

(四)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 

经查,赣C5G34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G59D5重型普通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彩花,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货车、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货物仓储服务,货运物流信息服务,二手车信息服务。驾驶人陈祥武驾驶赣C5G34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慢速车道上行驶,与因避让不当碰撞粤B2F0A2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陈祥武驾车在慢速车道上行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事故发生的没有过错。综上,未发现江西江龙集团粤顺物流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工作过失。 

四、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当时,龙国正驾驶粤B2F0A2小型面包车在G15沈海高速公路以时速110公里行驶慢速车道上,发现前方行驶在慢速车道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速50公里),龙国正准备变道到左边的快车道超车,龙国正通过后视镜用时2秒观察留意后方来车情况,当龙国正回过头时,来不及采取任何应急措施,车辆直接以时速110公里撞上前方的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根据两车当时车速推算,龙国正准备变道超车时,两车距离不足40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的规定,其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来不及采取任何应急措施追尾碰撞同车道前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责任。 

1、粤B2F0A2小型面包车驾驶人龙国正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2、涉事的其他3辆车辆虽然分别存在: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低速行驶,粤QVF315号小轿车遇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C5G34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3、无证据证明其他乘客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 

(三)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肇事的B2F0A2小型面包车、粤QVF315号小轿车两辆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且粤B2F0A2小型面包车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所载人员是亲属关系,粤QVF315号小轿车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所载人员是同事关系,分别前往茂名市、湛江市走访亲戚或同事,不存在生产经营行为。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虽为营运车辆,但在此事故中属于被追尾,此外,赣C5G34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驾车在慢速车道上行驶,上述两辆货运车辆不是肇事车辆。 

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经调查组集体讨论研究认为,阳江市“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龙国正,粤B2F0A2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其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车载乘客超过核定人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国正追尾碰撞前方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吴李护,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经查,粤GE4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发时时速低于60公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车辆超载4460千克(超载14.1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余伟盛,粤QVF315号小轿车驾驶人。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驾驶车辆在快速车道内因避让不当碰撞横停在快速车道内的粤B2F0A2号小型客车及躺在路面的龙金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陈祥武,赣C5G34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慢速车道上行驶,与因避让不当的碰撞粤B2F0A2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陈祥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驾车在慢速车道上行驶,但其车辆超载1995千克(超载5.8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情况。 

在事故调查工作期间,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责任追究小组对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履职情况实施了监督,没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没有收到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发生暴露出的问题,再次反映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的严峻性,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措施,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要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客货车等重点车辆监管和“三超一疲劳”、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查处,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监管责任。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摸查登记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与其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教育管理等主体责任;要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源头单位监管,切实履行行政职责。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辖区货车超限超载交通违法的路检路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因货车超限超载而诱发的交通事故。 

(三)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辖区要认真吸取“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的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常态化的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安全隐患路段、事故易发多发点、段、路口等重点路段的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积极协调业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增加交通信号、公路爆闪光灯,增加并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特别是高速公路要增设车距确认指示标牌、车距确认带,反光标志,严格限制行车速度等措施,切实提高辖区内道路的安全防护能力。 

(四)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落实勤务,严防死守。根据辖区事故发生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科学合理调整勤务安排,加强对事故发生较多的重点时间、重点路段的巡逻,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继续加大对重点车辆、重点违法的整治力度。针对辖区夜间、雨雾天事故多的特点,以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超速行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驾驶员疲劳等,要求执勤民警对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驾驶大型车辆长期占用快车道、路肩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各辖区要认真按照全省、全市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部署,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全面落实各项治超工作任务。相关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强化联合执法措施,严格落实治超责任。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不仅要对驾驶人进行处罚,而且要对货物源头企业和货物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切实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实效。 

(五)大力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各辖区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狠抓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加强和创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落实2018年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十项措施”,推动农村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力推动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要学习借鉴开展“两站两员”建设先进单位的经验,加强对小客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检查,紧盯“三超一疲劳”、酒驾、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将各类事故安全隐患苗条消除于源头、萌芽状态,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借助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电子显示等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月”等活动,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货运车辆非法载客、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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