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至15日,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非治违”第四波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继续加大校车违法整治力度,全面排查治理校车、校车驾驶人等安全隐患,全力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行动期间,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教育、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本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开展驾驶人准驾资格、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三排查”。发现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交通违法多发未接受处理的,通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并责令其停止驾驶校车;发现驾驶人有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记满12分或者犯罪、酒驾、吸毒等记录的,坚决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并通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同时全面排查校车标识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对校车标识缺失以及灭火器、安全锤、安全门、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施不全的,一律停运整改。并坚持严格执法,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前不得接送学生。
市公安交警部门还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校车行驶路线,对校车经过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缺少防撞护栏、防撞墙和减速带、提示警告标识标牌等安全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立即报告政府,提出消除隐患建议,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针对本地校车开行时间、路线特点,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增设护学岗,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上放学高峰交通指挥疏导,确保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通行。并严查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
据了解,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交警部门提示,学校和校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把好校车出门关。而校车驾驶人也应当自觉严格守法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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