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救急救难”、公开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主,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它专项救助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临时救助主要是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其对象主要包括:(1)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临时救助非定期、非定量特征和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原因、种类等因素,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充分考虑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结合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物价指数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数额。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救助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居(村)委会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特殊情况则按照“救急救难”的原则,采取简化程序、特事特议的方式予以审批。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对象、标准、方式“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同一救助对象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和期限,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各市、县(市、区)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并不断拓宽临时救助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要设立财政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审查,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通知》(粤民救〔2007〕13号)的要求,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明确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完善配套、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要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形成临时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济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认真做好救助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规范有序实施,实现临时救助制度化、规范化。要安排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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