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阳江市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阳江市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慈善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条 慈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部门的资助,举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社会善款主要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主要包括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 慈善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慈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
为保障慈善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本会业务管理费按慈善创始基金总额2%计提,由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当年日常开支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慈善资金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执行。本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第八条 严格财务管理,各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审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秘书长审核同意,送分管领导和会长审批后,才准予报销。不同项目支出需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业务管理费使用审批权限:正常的行政业务开支,1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用于社会临时紧急救济资金,1万元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用于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20万元以上需由用款单位提出项目用款报告,并由理事会立项,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能拨款。
第十条 每年用于从事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收入的70%,专项捐赠资金可按6—8%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创始基金的增值,本会可视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
第十二条 所有的捐赠、赞助等资金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款范畴;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会财务人员每季度要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会人员对违反财经纪律及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阳江市慈善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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