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五保对象的享受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评定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⑴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应当签署代办人姓名。
⑵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间,村民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⑶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和村民委员会评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批准纳入五保供养的对象按当地制定的供养标准实行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或者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程序撤消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规定撤消要由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服务机构,将已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死亡的五保对象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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