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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会计制度存在“税会差异”,建议能否统一起来,让减税降费红利落地落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1-12-14 17:2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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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督查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即: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即: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与2014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明确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此项政策没有行业限制。
  今年4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以及利润总额核算的考虑,选择一般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方法,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如企业会计上选择一般折旧方法,税收上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将会形成税会差异,该差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给予企业充分选择权的体现。如果硬性规定享受税收加速折旧政策必须会计上也实行加速折旧,将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落实。另外,为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企业可以选择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如企业选择享受减税折旧优惠,可以考虑在会计处理时也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尽量使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趋于一致,从而缩小税会差异,减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准确性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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