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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04 15:5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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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监罚送告〔2023〕1001号

阳江市鹏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4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阳市监罚催〔2023〕1001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阳市监罚催〔2023〕1001号),内容是:

  本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2022〕1007号)]。并于2022年9月23日在本局行政楼、业务楼和你(单位)经营场所张贴《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阳市监罚送告〔2022〕1002号),同时,在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中发布(网址:http://www.yangjiang.gov.cn/zfxxgkml/yjsyjscjdglj/qt/gggs/content/post_645464.html),请你(单位)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到本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视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2年10月22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62900元;2.罚款570150元。(逾期未缴纳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570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阳市监罚催〔2023〕1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谭立锋、林国旋   联系电话:0662-2268107

  联系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农科路22号之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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