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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阳江市市场局监督管理 作者:阳江市市场局监督管理 时间:2022-09-23 16:3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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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鹏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9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2022〕1007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根据转来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实调查,当事人(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名扬国际广场商业区1幢215号铺)与阳江市名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名扬国际广场商业区1幢216号铺)合置办公,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人员上班办公,经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现场委托阳江市名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陪同检查,现场陪检人员提供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阳江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0016)、《阳江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相关业主的《办证税费结算清单》(内含白蚁防治费)等资料。

  当事人向业主收取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区工程主体白蚁防治费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2月8日开始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3月3日和2022年4月7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提出《声明》,不再委托被委托人跟进处理本案相关事宜。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鉴于当事人没有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办公,在2022年4月14日后也不再委托相关人员跟进处理本案相关事宜,同时,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均未能接通,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本局根据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于2022年4月2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本局行政楼和业务楼张贴《关于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阳市监责改〔2022〕1001-2号),并于2022年4月25日在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中发布(网址:http://www.yangjiang.gov.cn/yjscjd/gkmlpt/content/0/612/post_612074.html#5988;公告送达期间为2022年5月25日止),责令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涉嫌违规收取相关业主的白蚁防治费。2022年8月8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本局行政楼和业务楼张贴《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阳市监罚送告〔2022〕1001号),同时,在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中发布(网http://www.yangjiang.gov.cn/zfxxgkml/yjsyjscjdglj/qt/gggs/content/post_636585.html),请当事人在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罚告〔2022〕1007号),当事人在上述公告期限内没有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现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开发建设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区(现在的名扬汇峰小区)工程,在开发建设前于2011年8月5日与阳江市白蚁防治中心签订《阳江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工程保质期:该工程主体预防期限为15年,不包括装饰装修;该工程于2012年8月10日竣工,工程款66165元,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支付。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该小区除开展上述工程主体白蚁防治工程后,没有开展其他白蚁防治工程,上述施工合同中的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其中:公寓是现在名扬汇峰小区的6幢;1幢、2A和2B分别对应现在名扬汇峰小区的1幢、3幢和2幢。当事人于2013年开始销售名扬汇峰小区的物业(公寓和住宅),在相关业主购买房屋支付房屋全款或者支付供房首期时,同时预收取代办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办证税费等代办费用,其中包括白蚁防治费(300元/户),并在结算代办费用时进行实际收取。该小区共有业主550户,其中:当事人已收取白蚁防治费的业主有543户;当事人未收取白蚁防治费的业主有7户,截至2022年4月7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小区物业并向相关业主收取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办证税费(含白蚁防治费)后,尚有10多户业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还未办理完毕,相关代办费用尚未结算完毕。经核算,当事人向上述小区543户业主收取的白蚁防治费金额共162900元。

  另查实,本局于2022年4月24日、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涉嫌违规收取相关业主的白蚁防治费。本局于2022年6月10日到名扬汇峰小区核实其退还白蚁防治费情况,未见当事人在该小区宣传(公告)栏中张贴有相关退还白蚁防治费的信息。于2022年6月24日,本局向该小区相关业主代表进行了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未采取措施向相关业主退还已收取的白蚁防治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商事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事项及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关于名扬汇峰小区乱收费案件线索的移送函》、《阳江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签订有白蚁防治施工合同,并向相关业主收取白蚁防治费的事实;

  3.投诉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及相关票据和当事人提供该小区每幢提供一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阳江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办证税费结算清单》和支出证明资料,证明相关业主向当事人购买该小区物业并支付白蚁防治费的事实;

  4.被授权人《询问调查笔录》2份、当事人《关于收取白蚁防治费的情况说明》(含收取业主白蚁防治费汇总表)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对该小区主体建筑(不含装饰装修)进行了白蚁防治施工和向购买该小区物业的543户业主收取白蚁防治费300元/户的事实。

  5.《声明》、通话记录,证明当事人不再委托相关人员跟进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以及无法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6.《关于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及整改复核材料(含视频资料、业主代表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限内退还相关业主白蚁防治费。

  2022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罚告〔2022〕10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没有到本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视为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发建设名扬汇峰小区公寓和住宅后,在开工前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开展了该建设项目的工程主体白蚁防治工程,防治范围为该工程主体预防期限为15年不包装饰装修。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的规定,本案该工程主体白蚁防治费应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当事人承担,但当事人没有将本应列入工程概预算的白蚁预防费用由自己承担,而是将白蚁防治费作为购买商品办证税费的代办费用之一按300元/户的标准统一向相关业主收取。该费用的收取,也引起相关业主投诉举报,且收取的费用远超当事人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费用,违背了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业主退还已收取的白蚁防治费,没有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2900元;3.罚款570150元;两项合计罚没7330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阳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2022〕100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谭立锋、林国旋   联系电话:0662-2268107

  联系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农科路22号之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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