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鹏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一案已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8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罚告〔2022〕1007号),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开发建设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区(现在的名扬汇峰小区)工程,在开发建设前于2011年8月5日与阳江市白蚁防治中心签订《阳江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工程保质期:该工程主体预防期限为15年,不包括装饰装修;该工程于2012年8月10日竣工,工程款66165元,你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支付。同时查明,你公司在该小区除开展上述工程主体白蚁防治工程后,没有开展其他白蚁防治工程,上述施工合同中的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其中:公寓是现在名扬汇峰小区的6幢;1幢、2A和2B分别对应现在名扬汇峰小区的1幢、3幢和2幢。你公司开发完成上述工程后于2013年开始销售名扬汇峰小区的物业(公寓和住宅),在相关业主购买房屋支付房屋全款或者支付供房首期时,同时收取代办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办证税费等代办费用,其中包括白蚁防治费(300元/户),并在结算代办费用时进行实际收取。该小区共有业主550户,其中:已被你公司收取白蚁防治费的业主有543户;未能被你公司收取白蚁防治费的业主有7户,截至2022年4月7日止,你公司销售上述小区物业并向相关业主收取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办证税费(含白蚁防治费)后,尚有10多户业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还未办理完毕。经核算,你公司向上述小区543户业主收取的白蚁防治费金额共162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关于名扬汇峰小区乱收费案件线索的移送函》、《阳江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现场检查图片;3.投诉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及相关票据和你公司提供该小区每幢提供一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阳江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办证税费结算清单》和支出证明资料;4.你公司被授权人《询问调查笔录》2份、你公司《关于收取白蚁防治费的情况说明》(含收取业主白蚁防治费汇总表)等证据材料。5.《声明》、通话记录;6.《关于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及整改复核材料(含视频资料、业主代表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
我局认为,你公司开发建设名扬汇峰小区公寓和住宅后,在开工前能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开展了该建设项目的工程主体白蚁防治工程,防治范围为该工程主体,预防期限为15年,不包装饰装修。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的规定,本案白蚁防治费应列入工程概预算由你公司承担,但你公司没有将本应列入工程概预算的白蚁预防费用由自己承担,而是将白蚁防治费作为购买商品办证税费的代办费用之一按300元/户的标准统一向相关业主收取。该费用的收取,也引起相关业主投诉举报,且收取的费用远超你公司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费用,违背了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没有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办公,在2022年4月14日后也不再委托相关人员跟进处理本案相关事宜,同时,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未能接通,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为此,我局根据你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于2022年4月24日在你公司经营场所、我局行政楼和业务楼张贴《关于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阳市监责改〔2022〕1001-2号),并于2022年4月25日在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中发布(网址:http://www.yangjiang.gov.cn/yjscjd/gkmlpt/content/0/612/post_612074.html#5988;公告送达期间为2022年5月25日止),责令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涉嫌违规收取相关业主的白蚁防治费。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到名扬汇峰小区核实你公司退还白蚁防治费情况,未见你公司在该小区宣传(公告)栏中张贴有相关退还白蚁防治费的信息。于2022年6月24日,我局向该小区相关业主代表进行了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未采取措施向相关业主退还已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你公司在我局公告送达上述公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改正,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拟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2900元;3.罚款570150元;两项合计罚没7330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罚告〔2022〕100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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