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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0-04-30 16:5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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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阳财预〔2017〕5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停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事业收费。为确保我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依法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权责清晰、保障有力、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新局面,为有效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负责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强制检定的实施主体,负责审核确认强制检定机构在本辖区范围实施的强检免征费用等工作。

  (二)强制检定机构负责实施强制检定,并对计量器具检定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以及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能转移的其他工作。

  强制检定机构包括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具体有以下三种:

  1.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经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国家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2),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四、强制检定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粤市监处字〔2018〕127号)等规定,使用者依法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已转移法定计量机构),自我声明所备案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目前全市实行网上备案,使用者按要求提供注册所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授权书等),完成注册后,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备案(网址:https://www.gdqjp.com/),并选择强制检定机构。

  (二)使用者依法申请强制检定。使用者将备案后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提交给强制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依实际情况,网上预约时选取“送检”或“现场”的方式申请强制检定。本市未开展的检定项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授权同意本级检定机构推送给上一级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者提交给主持考核该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三)强制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机构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且经备案的计量器具,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强制检定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向社会公开承诺强制检定工作时限并严格执行。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强制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应核验送检计量器具是否已经备案,核对器具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并审核送检数量的合理性。对送检数量明显超过合理数量的,不纳入停征范围。

  2.列入《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应当查验型式批准证书及报告。

  3.计量标准器具申请强制检定的,强制检定机构应查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检定完成后,强制检定机构应当将证书号、证书类型、检定依据、检定结果、检定日期、有效期、计量标准证书号、检定费、检定人员、核验人员、批准人等信息上传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

  (四)出具强制检定结果。强制检定机构通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加贴合格证等方式报告强制检定结果,

  进一步规范强制检定工作程序。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使用者要依法正确界定并自我声明送检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属性,主动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并及时送检。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或者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将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强制检定。

  (二)强化强制检定机构责任。强制检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授权才能开展强制检定,检定前应当核对计量器具备案信息及使用者自我声明文件。强制检定机构不得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强制检定任务。强制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对强制检定情况进行分析,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年度报告(应包括:检定工作情况、查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等内容)。对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系统性隐患,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局。

  (三)依法加强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职到位。对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强制检定机构已检计量器具要进行抽查,发现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一经查实要计入诚信档案,严肃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对强制检定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期未完成强制检定任务的强制检定机构,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强制检定经费保障

  全市现有的3家强制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所需经费按原有经费保障渠道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予以保障,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商市财政局给予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阳江市强制检定机构名单

            2.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阳江市强制检定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广东省阳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广东省阳春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广东省阳西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附件2: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说明

1

1

体温计

体温计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用于医疗卫生

2

2

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P+V

用于贸易结算

3

3

自动衡器

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

P+V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4

4

轨道衡

轨道衡

P+V

用于贸易结算

5

5

计量罐

铁路计量罐(车)

V

用于贸易结算

6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V

用于贸易结算

7

立式金属罐

V

用于贸易结算

6

8

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7

9

加气机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0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1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8

12

水表

水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9

13

燃气表

燃气表G1.6~G16

P+V

用于贸易结算

10

14

热能表

热能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1

15

流量计

流量计(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16

血压计(表)

无创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7

无创非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3

18

眼压计

眼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4

19

压力仪表

指示类压力表、显示类压力表

P+V

用于安全防护

20

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P+V

用于安全防护

15

21

机动车

测速仪

机动车测速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16

22

出租汽车

计价器

出租汽车计价器

P+V

用于贸易结算

17

23

电能表

电能表

P+V

用于贸易结算

18

24

声级计

声级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19

25

听力计

纯音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6

阻抗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0

27

焦度计

焦度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1

28

验光仪器

验光仪、综合验光仪

P+V

用于医疗卫生

29

验光镜片箱

P+V

用于医疗卫生

30

角膜曲率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2

31

糖量计

糖量计

P+V

用于贸易结算

23

32

透射式

烟度计

透射式烟度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4

33

水分

测定仪

烘干法水分

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34

水分

测定仪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35


原棉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25

36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26

37

谷物

容重器

谷物容重器

V

用于贸易结算

27

38

乳汁计

乳汁计

V

用于贸易结算

28

39

电动汽车充电桩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V

用于贸易结算

29

40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0

41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1

42

医用

活度计

医用活度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2

43

心脑电

测量仪器

心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44

脑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45

多参数监护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3

46

电力

测量用

互感器

电力测量用

互感器

P+V(500kv(含)以下)          

用于贸易结算

注: P表示型式批准,V 表示强制检定。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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