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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办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11 09:4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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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加大食品案件查办力度,集中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阳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颜某某非法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30日,阳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阳春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颜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6月30日,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阳春市公安局对颜某某个体经营的性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A级伟哥”、“野生虫草王强肾胶囊”等十七种产品,上述产品包装粗劣,样式具有暗示性。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阳春市市场监管局采用快速筛查技术,初步确认产品存在西地那非成分。经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6日,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肖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1月26日,阳西县市场监管局在阳西县新墟镇新正街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肖某销售的9种批准文号为食字号的“虫草延时王”、“海狗王”等食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等。经检验,上述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肖某销售的食品是从茂名某地摊进购,截至案发,已销售10多盒,获利约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11月28日,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查处李某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查处李某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0月,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装酒类专项执法抽检,发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某酒铺经营的散装酒检出有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11月11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将线索交由辖区阳东分局依法查处。

  2022年11月1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对李某某经营的阳东区东城某酒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泡制壮阳三鞭酒25斤,货值是575元。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在嫌疑人李某某住处查扣李某某自称用于泡制上述“壮阳三鞭酒”的疑似药包。经检验,该药包检出与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系处方药,通常用于治疗男性功能障碍。食用含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存在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会对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此种危害人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敬告经营者,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莫贪图一时之利突破法律法规底线,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莫要轻信商家广告宣传,如果“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分,服用后非但不能起到“保健”作用,反而可能影响健康,严重的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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